2023年楚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
一、参保登记
1.楚雄州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长期在楚雄州辖区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辖区内各学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儿童(不限户籍)。
(资料图片)
2.非楚雄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居民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3.新参保城乡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城乡居民可直接缴费。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普通人群缴费标准:350元/人。
特殊人员资助标准:
1.特困人员实缴0元/人(按照350元全额予以资助);
2.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实缴230元/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缴230元/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
4.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缴170元/人(按照180元予以资助);
5.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实缴215元/人(按照135元予以资助);
6.按缴费时的人员身份对应标准缴费后人员身份变动的,已缴费用不退、不补。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缴费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5日。
补充缴费时间:云南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已延长至2023年6月25日个人缴费350元缴费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上半年仍错过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7月1日至11月25日,也可以继续办理2023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但个人需缴费960元,缴费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为了您的医保待遇,请及时参保缴费。
四、主要缴费方式及操作步骤
(一)线上缴费(手机缴费)
1.“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登录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关注公众号→业务办理→我的→根据提示注册账号→进行实名认证→登录→点击“社保缴费”→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选择需缴纳的费种→核对金额→选择微信支付或银联支付→输入密码→完成缴费。
2.一部手机办事通APP
下载安装“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搜索“医疗保险缴费”,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相关信息,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缴费。
3.农业银行手机微信公众号
登录微信→搜索“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公众号(或扫描二维码)→点击菜单“微金融”→点击“社保缴费”→填写身份证号、姓名→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档次→确认缴费金额→填写手机号→选择支付方式→点击“去支付”→输入支付密码→完成缴费。
4.农信社(农商行)手机银行APP
下载安装“云南农信”手机银行APP。安装完成后,点击右上角注册→登录→选择缴费(社保通)→社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码或扫描身份证→查询参保信息→缴纳医保费→查询应缴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输入支付密码→完成缴费。
(二)线下渠道(现场缴费)
1.POS机刷卡缴费
缴费人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银行卡到当地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点(村委会、社区或村社代办员)进行POS机刷卡缴费。
2.银行网点代征
缴费人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银行卡到农信社或农业银行网点,由银行工作人员柜面办理缴费,或在自助终端机上自行操作缴费。
3.办税服务窗口缴费
缴费人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银行卡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办理缴费。
五、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缴费记录查询及电子回单开具
1.本人缴费记录查询
选择“社保缴费”→选择“缴费记录查询”→选择“缴费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2.代缴记录查询
选择“社保缴费”→选择代缴记录查询→输入“被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3.代缴记录批量查询
选择“社保缴费”→选择“代缴记录查询”选择“缴费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4.缴费电子回单开具
选择“社保缴费”→选择缴费电子回单开具→选择“缴费日期起止”→点击“查询”→点击“开具”→点击“确认开具”→长按电子回单图片→选择保存图片至手机
5.已开具缴费电子回单查询
点击“我的”→选择“我的凭证”→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
6.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
办税费→证明开具→完税证明开具(代缴完税证明开具)→选择缴款日期起止,税种选择“社保费”→查询→选择需要开具的完税(费)证明。
六、享受待遇
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人均财政补助为610元。参保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按相关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可报销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25%,个人年度最高可报销500元。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病种可报销60%(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病种在起付线以上(1200元)可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可报销90%。
住院待遇:在统筹区域内,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在统筹区域外,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5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4万元。
大病待遇: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60%、65%、70%、75%比例给予报销,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列入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
生育待遇:顺产包干标准为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800元,剖宫产包干标准一级医疗机构2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700元,个人不支付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顺产最高可报销2400元、剖宫产最高可报销3400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高血压年度最高可报销6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可报销66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可报销720元。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最高可报销9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最高可报销60%。
谈判药品门诊待遇: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在先自付10%的费用后,每种药在起付线(1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70%,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累计可报销19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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